計算機軟件著作權
發布時間:2019/01/11
國務院于1991年6月4日發布了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》。該條例指出: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。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,即必須具備原創性,同時,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于開發者的頭腦中。新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。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》同時廢止。后根據2011年1月8日《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》進行了第一次修訂,根據2013年1月30日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>的決定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。